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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但一方后來又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這是交通事故糾紛案中經常碰到的問題。那么交通事故協議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是怎么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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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協議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是怎么定的?
山西君比德律師事務所韓會軍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調解書不能強制執行,協議的內容主要是交通事故的經過,只有人民法院下達的判決書,才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才能強制執行。
交通事故調解書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組織事故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的調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自行撤離現場后,能夠協商賠償數額的,可以達成一致協議。如果達成協議后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就從原來的侵權責任變成了合同責任。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之債,賠償義務人不履行協議上的賠償約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況,必須按協議履行。所以該交通事故協議是有效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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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比德律師事務所韓會軍律師解析:
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中的賠償方必須注意:
(1)你所支付的賠償金應列明包括所有根據你個案應該賠償的項目(如醫療費、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2)必須約定在你支付了賠償金后,賠償義務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你有權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是否只能按協議賠償,這主要看協議對事故的事實是否作了認定。如果作了認定,而且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法所應賠償的金額與協商賠償的金額相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按協議來賠償。否則的話,雖有協議,但依法律賠償金額高于協議金額的話,仍應按法定賠償金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