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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了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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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破壞選舉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
劉瑞鳳律師解答:
按照選舉法規定,破壞選舉行為主要表現為: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
有選舉法所列破壞選舉行為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人員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選舉委員會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劉瑞鳳律師補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重”:1、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2、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的。3、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 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4、在現場煽動、散布謠言,致使選舉現場秩序混亂的 。5、將偽造的選票、選民證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規選舉材料中下發,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6、不服從選舉工作人員管理,辱罵工作人員,致使現場秩序混亂的。7、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