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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按照民事行為能力劃分,可以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有監護人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
法妞網友咨詢:
協議監護人離異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監護權嗎?
石江超律師解答:
監護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民法總則》中,監護制度作為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范圍、監護人指定程序、被監護人范圍、監護職責履行方式、意定監護、撤銷監護等問題進行了增改,完善了我國的監護制度。第30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確定是有范圍的,法律上雖然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但是確定的對象必須是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如果可以隨意約定法律規定范圍之外的人為監護人,那么關于監護人范圍和順位的法律規定就形態虛設,設立監護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必將難以實現。因此,協議監護人的配偶不在監護人確定的范圍內,因此其不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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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師補充:
由于監護人配偶并不是監護人,其與其他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之間的爭議,并不需要通過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的特殊程序予以解決。
在作為協議監護人去世后,被監護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重新確定監護人。同時,由于死亡監護人配偶并沒有基于協議取得委托監護人的地位權利,該協議的解除并不需要與其達成合意,在其基于協議從事的事宜與的監護人履行的職責發生沖突時,協議不具有繼續履行的合法性,應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