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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并不是所有合同訂立之后都存在法律效力的, 有一些合同的效力是存在著不確定性,因此需要法定條件才能夠 。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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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北京市京師(中山)律師事務所龍灝律師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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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中山)律師事務所龍灝律師解析: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通說認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1、是追認通知并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
2、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
3、是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